在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低保资金结余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民政部门准确核定农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前提下,该局对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补助标准由154元调整为174元,而且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由每人每年345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3690元。调整后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执行,1-9月份的提高标准部分予以补发至低保发放存折上。
至目前,全市各乡镇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17000余户均已补发完成,该局对全市农村低保救助标准的逐年提高使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得到有效发挥。